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巷道掘进前,地测部门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一般、简单、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矿井图纸作假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井应当按照相关指标正确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
矿井应当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并至少每年修订1次。
矿井应当对与充水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地表水体进行长期动态观测,掌握其动态规律。
矿井应当分水平、分煤层、分采区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得少于2次。
矿井应当加强充水条件分析,认真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及隐患排查工作。
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
矿井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开采,在矿井矿长及总工程师要求下可以越层、越界开采。
矿井应定期巡查防水闸墙,雨季加密观测。
矿区边远报废的钻孔可不必封孔。
矿区面积小于50平方公里且无发展可能时,可采用独立坐标系统。
矿山按照规定填报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中相关矿山储量数据,可以与《矿山储量年报》中的数据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