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探放水“ 两探” 要求是指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 做到相互验证。
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
井巷贯通测量允许偏差值,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测量负责人根据井巷的用途、类型及运输方式等研究确定。
井巷贯通后,应在贯通点处测量贯通实际偏差值,并将两端导线、高程连接起来,计算各项闭合差。
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井巷均应逐层观测其揭露岩层的特征、厚度及产状等,煤层、顶底板及标志层应重点观测,同时对井巷施工中的巷道变形、冒顶、片帮、底鼓和出水点等情况进行观测。
井巷通过导水或可能导水断层前,必须超前探水。
掘进工作面进入积水警戒线后,不一定进行超前探放水。
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可以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
可以在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可以在防隔水煤柱中作峒室。
矿井发生透水事故后,如果在撤退中迷失方向,且安全标志已被水冲毁,一般应沿着风流通过的上山巷撤退。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矿井井田范围内和周边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可以进行采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