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所压覆煤炭资源,应当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受护对象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良好等原则,除特级保护煤柱严禁开采(不包括巷道开拓)外,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均应当进行开采。
建筑物受采动影响后,应对墙壁、地板、或其它部位出现裂缝等破坏现象及时进行记录,并作上记号,观测其变化情况。
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必须进行探放水。
进行采动后全面观测时,对一条观测线上所有点的高程测量应尽可能在一日内完成。
进行水体下采煤的,应当对开采煤层上覆岩层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
井工煤矿补充勘探工程布置应坚持井上下结合,且与井巷设计工程结合。勘探线原则上应垂直于煤层走向布设。
井口有时可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井筒中心和并筒十字中线,应根据井筒中心的设计平面坐标和高程、井简十字中线的坐标方位角,用井口附近的测量控制点标定。
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确定,防水闸墙的设计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
井下高程点和经纬仪导线点的高程,在主要水平巷道中,应用水准测量方法确定。
井下建立供水管路、通讯线路、压风管路“三条生命线”并确保可靠管用
井下经纬仪导线测点应统一编号,并将编号明显地标记在点的附近。
井下经纬仪导线点分永久点和临时点两种。
井下可以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钻机探放水。
井下平面控制分为基本控制和采区控制两类。两类控制导线都应敷设成闭(附)合导线或复测支导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