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鼓励建设新型建筑电力系统和建筑智能化运行管理平台。推动工业、商业、居民家庭等领域用电基础设施和终端设备的智能化改造,构建协作互联、安全可控的智能用电融合基础设施。探索发展(),提升智能用电的网络化、协同化水平。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创新探索智能用电新模式新业态,推进()与()融合,培育电力经济新增长点。建立健全智能用电技术体系、组织体系、监管体系、评价体系等。鼓励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创新智能用电服务内容和商业模式。支持多元化开发智能用电应用场景,建设智能工厂、智能园区、智能楼宇、智能小区、智能家居等,加强智能电网建设应用,支撑智慧城市发展。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创新探索智能用电新模式新业态,推进数字经济与电力经济融合,培育电力经济新增长点。建立健全智能用电技术体系、组织体系、监管体系、评价体系等。鼓励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创新智能用电服务内容和商业模式。支持多元化开发智能用电应用场景,建设智能工厂、智能园区、智能楼宇、智能小区、智能家居等,加强智能电网建设应用,支撑()发展。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等情况下,依靠提升发电出力、市场组织、需求响应、应急调度等各类措施后,仍无法满足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时,通过行政措施和技术方法,依法依规控制部分用电负荷,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可预知()等情况下,依靠提升发电出力、市场组织、需求响应、应急调度等各类措施后,仍无法满足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时,通过行政措施和技术方法,依法依规控制部分用电负荷,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可预知电力供应不足等情况下,依靠提升发电出力、市场组织、需求响应、应急调度等各类措施后,仍无法满足()时,通过行政措施和技术方法,依法依规控制部分用电负荷,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可预知电力供应不足等情况下,依靠提升发电出力、市场组织、需求响应、应急调度等各类措施后,仍无法满足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时,通过()和(),依法依规控制部分用电负荷,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按照()原则,制定有序用电方案。严格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企业用电。确保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重点限制淘汰类、限制类、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等企业用电。不得以国家和地方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名义对用能企业、单位等实施无差别的有序用电。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按照有保有限原则,制定有序用电方案。严格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优先保障()企业用电。确保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重点限制淘汰类、限制类、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等企业用电。不得以国家和地方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名义对用能企业、单位等实施无差别的有序用电。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对积极采取需求响应等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并经评估取得明显效果的工业企业等电力用户,可适度放宽其有序用电参与要求。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电网企业依托()开展负荷精准调控,各地负荷监测能力应逐步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70%以上,负荷控制能力应逐步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20%以上。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电网企业依托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展负荷精准调控,各地负荷监测能力应逐步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负荷控制能力应逐步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会同电网企业完善电力保障机制,()开展有序用电工作,制定有序用电方案并及时更新,开展专项演练,依法依规实施有序用电。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在面临()和()时,电网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形执行事故限电序位表、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黑启动预案等。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在面临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电网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形执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黑启动预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