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需求响应工作,各地能源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开展相关市场监管工作。电网企业在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负责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营工作。省级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受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需求响应交易与执行,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按职责分工协同开展相关工作。各类需求响应主体的权责按照当地电力市场相关规定确定。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绿色用电,是指促进()(简称“绿电”)供需协同互动,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水平,激发全社会绿电消费潜力,推进能源电力绿色低碳转型。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绿色用电,是指促进绿色电力(简称“绿电”)供需协同互动,提高()消纳利用水平,激发全社会绿电消费潜力,推进能源电力绿色低碳转型。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绿色用电,是指促进绿色电力(简称“绿电”)供需协同互动,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水平,激发全社会绿电消费潜力,推进能源电力()转型。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的唯一凭证。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国有企业、跨国公司等消费绿电,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动()、()的地区逐步提升绿电消费比例。加强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使用绿电的刚性约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电力消费中绿电最低占比。提升新型基础设施绿电消费水平,促进绿电就近消纳。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国有企业、跨国公司等消费绿电,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外向型企业较多、经济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逐步提升绿电消费比例。加强()、()企业使用绿电的刚性约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电力消费中绿电最低占比。提升新型基础设施绿电消费水平,促进绿电就近消纳。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国有企业、跨国公司等消费绿电,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外向型企业较多、经济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逐步提升绿电消费比例。加强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使用绿电的刚性约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电力消费中绿电最低占比。提升新型基础设施绿电消费水平,促进绿电()。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重点区域绿电消费比重,提升新增产业、新建项目、新建园区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支持以()或()为单位,充分利用当地水、风、光、生物质、地热等可再生能源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分布式绿色低碳综合能源网络,提高乡村用能的绿电比例。积极推动工业厂房、公共建筑等屋顶光伏建设和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因地制宜推广浅层地热驱动的冷热电一体化模式。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重点区域绿电消费比重,提升新增产业、新建项目、新建园区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支持以县域或村镇为单位,充分利用当地水、风、光、生物质、地热等可再生能源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分布式绿色低碳综合能源网络,提高乡村用能的绿电比例。积极推动()、()等屋顶光伏建设和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因地制宜推广浅层地热驱动的冷热电一体化模式。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推动配电网增容、线路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提升配电网规模化接入()、()的能力,推进电网运行方式向源网荷储互动、分层分区协同控制转变。支持工业企业、产业园区、具备条件的乡村地区等开展绿色低碳微电网和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推动配电网增容、线路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提升配电网规模化接入分布式电源、柔性负荷的能力,推进电网运行方式向()互动、()协同控制转变。支持工业企业、产业园区、具备条件的乡村地区等开展绿色低碳微电网和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支持取得突破的()关键技术开展产业化示范应用,推动绿电与终端冷热水气等集成耦合利用,宣传推广典型案例,推动全社会生产生活用电方式绿色转型。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电能替代,是指在()环节实施以电代煤、以电代油、以电代气等措施,鼓励通过市场化、智能化等手段,实现替代用能主要使用绿电的电力消费模式。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电能替代,是指在终端能源消费环节实施以电代煤、以电代油、以电代气等措施,鼓励通过()、()等手段,实现替代用能主要使用绿电的电力消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