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在面临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电网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形执行事故限电序位表、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等。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健全和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法律规范综合保障体系,及时将电力需求侧管理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或制定专门规章。根据()参与电力市场等的需要,完善有关市场机制与规则。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在国家和地方能源、电力发展相关规划中,进一步明确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任务和作用,将电力需求侧管理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电力系统灵活性提升、安全保障等内容协同衔接。鼓励各地出台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文件,因地制宜创新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及时总结交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践经验。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制定、修订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积极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基础通用标准,以及产品、服务、管理等标准研制,推动标准实施、监督和动态调整。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制定、修订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积极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标准,以及产品、服务、管理等标准研制,推动标准实施、监督和动态调整。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逐步健全()、()、容量电价、需求响应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政策。地方可按规定结合实际安排资金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关工作。鼓励将电力需求侧管理纳入绿色金融、碳金融等的支持范畴。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逐步健全尖峰电价、深谷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政策。地方可按规定结合实际安排资金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关工作。鼓励将电力需求侧管理纳入绿色金融、碳金融等的支持范畴。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逐步健全尖峰电价、深谷电价、容量电价、需求响应电价、()、()等电价政策。地方可按规定结合实际安排资金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关工作。鼓励将电力需求侧管理纳入绿色金融、碳金融等的支持范畴。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和绩效相关信息采集、分析能力建设,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指标和分析方法,提高负荷管理系统技术支撑能力。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人才培养,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试点示范。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建立健全()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国际合作机制,引入适用的方法、技术、分析和评估工具,创新市场机制和商业模式,积极参与需求响应等相关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建立健全开放共享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国际合作机制,引入适用的方法、技术、分析和评估工具,创新()和(),积极参与需求响应等相关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二)可调节负荷,是指具有灵活调节能力,可以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调整()、(),增加或减少用电功率的电力负荷。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三)负荷聚合商,是一类需求侧负荷调节服务机构,具有通过技术、管理等手段整合需求侧资源的能力,可参与电力系统运行,为电力用户提供参与()、()等一种或多种服务。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四)虚拟电厂,是依托()、()等机构,通过新一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等技术,实现需求侧资源的聚合、协调、优化,形成规模化调节能力支撑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负荷管理系统作为配置管理电力资源的重要抓手是负荷资源统一()、统一()、统一()服务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