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四条电力需求侧管理应贯彻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守牢()底线。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五条()负责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级能源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和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六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电力相关行业组织等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其中,电网企业包括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其他地方电网企业以及增量配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包括负荷聚合商、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综合能源服务商等。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六条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等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其中,电网企业包括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其他地方电网企业以及增量配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包括负荷聚合商、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综合能源服务商等。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六条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电力相关行业组织等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其中,电网企业包括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以及();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包括负荷聚合商、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综合能源服务商等。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通过实施合理、可行的()、()、管理和服务措施,促进用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用电环节电力电量节约,促进电力系统有效节能降碳。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八条实施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制定和下达本级电网企业电力电量节约指标,采取评价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统筹考核;电网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实施或购买服务实现。进一步完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提升()环节项目评价比重。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九条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强化工业、建筑、交通、农业等重点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与碳达峰行动方案衔接,统筹提升重点用能工艺设备产品效率和全链条综合能效。完善新型用电基础设施的能效管理,加强绿色设计、运维和能源计量审查,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十条鼓励发展()产业促进节电降碳。强化综合能源服务商、负荷聚合商等新兴经营主体培育。鼓励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电力交易、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交易以及碳交易等多元化能源服务,满足电力用户的差异化能源需求,助力电力用户能效提升、节电降碳。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十条鼓励发展综合能源服务产业促进节电降碳。强化()、()等新兴经营主体培育。鼓励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电力交易、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交易以及碳交易等多元化能源服务,满足电力用户的差异化能源需求,助力电力用户能效提升、节电降碳。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各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动态发布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普及应用节电新技术、新方式。针对工业等领域开展节电评价标准制定,健全评价机制。强化能效标杆引领,系统推进全社会综合能效全面提升。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需求响应,是指应对短时的电力()、()等情况,通过经济激励为主的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需求响应,是指应对短时的电力供需紧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困难等情况,通过()为主的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需求响应,是指应对短时的电力供需紧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困难等情况,通过经济激励为主的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积极拓宽需求响应主体范围。各类()电力用户均可参与需求响应,有序引导具备响应能力的非经营性电力用户参与需求响应。鼓励推广新型储能、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空调负荷等主体参与需求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