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