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可不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情况紧急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络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应急救援物资征用协议。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特定的地点,用于存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危险物品及其相关设备,并依法及时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