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安全管理,编制设备目录,强化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实施集中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辨识的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改信息,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及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烧、易爆炸、中毒、腐蚀、窒息、灼伤、高温、噪声、粉尘、泄漏、触电、倾覆、撞击、坠落、坠物、碾轧、滑坡、坍塌等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进出口以及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标志。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微小企业,是指从业人员超过十人且营业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微小企业的操作岗位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微小企业应当每日进行岗位检查和安全排查,查找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职责的有关部门。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受限空间作业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社会服务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实现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不必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对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非特殊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可以将闲置房屋、场地用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要建立覆盖省、市、县、乡四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