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依法依规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可以提供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资料。
《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原则上应逐级举报。有关部门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处理的,举报人不可以逐级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举报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根据举报反映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由属地有关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通知下级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核查。
《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同一举报事项,可以重复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领取奖金。
《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无法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金发放单位可以在本单位进行公告。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就是单指应急管理部门。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原辅材料、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