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自办工厂、公司、商场(店)、宾馆、饭店和出租或者发包场地、临街门店、食堂、超市、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可以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实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和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索道运营等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单位,不具备应急救援人员的,可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其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但不超过二百八十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原辅材料、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提供服务单位负责。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别计算成本。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及时管控、整改。隐患整改应当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措施、时限和预案;对因限于物质、技术等条件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