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消防员参加抢险救援战斗时,应根据灾害事故性质和危险特性,按照防护等级佩戴相应特种防护装备。进入有核放射危险的区域时,必须着核沾染防护服等专业防护装具,佩戴个人辐射剂量仪,并在()开展救援行动。
(第十条)消防员在特殊环境作战时,应采取针对性防护措施。进入高温、浓烟、有毒、缺氧区域、封闭空间时,必须佩戴使用空(氧)气呼吸器或移动供气源,()使用过滤式防护装具。开放式有毒区域也可使用强制送风呼吸器、消防过滤式综合防毒面具。
(第十条)消防员在特殊环境作战时,应采取针对性防护措施。高空作业时,应穿戴救生吊带,携带安全绳,配备()。
(第十条)消防员在特殊环境作战时,应采取针对性防护措施。开展金属、混凝土、玻璃等物质破拆时,应佩戴护目镜及具备()功能的手套等防护装备。
(第十条)消防员在特殊环境作战时,应采取针对性防护措施。处置现场可能接触到人员、动物尸体或体液时,消防员还必须佩戴口罩、眼罩和(),做好卫生防疫措施。
(第十一条)针对特别危险情形,可采取主动防范手段降低安全风险。高温场所作业时,可出水冷却,或打湿消防员防护服增强防护效果。轮换时在阴凉通风的安全区域休息,第一时间脱掉上衣,采取将上半身浸没凉水桶等降温措施降低体温,及时补充含()等元素的功能饮料和高能食品,并检测心肺功能和体温,恢复正常后,才能再次进入高温场所作业。
(第十一条)针对特别危险情形,可采取主动防范手段降低安全风险。高强度作业时,定时组织战斗人员轮换休息,轮换休息和更换空气呼吸器钢瓶()在安全区域进行。
(第十一条)针对特别危险情形,可采取主动防范手段降低安全风险。重大灾害事故处置时或事后,及时安排()进行心理干预。
(第十二条)个人防护装备的穿戴必须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相关标准,确保防护效果。个人防护装备要加强日常检查,确保(),发现损坏或性能明显下降,不得穿着使用,并及时更换。
(第十二条)个人防护装备的穿戴必须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相关标准,确保防护效果。()穿着非标或过期防护装备,私自拆改结构、去除附件。
(第十二条)个人防护装备的穿戴必须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相关标准,确保防护效果。脱卸防化服前要(),脱卸过程中不得直接接触防化服外表面。
(第十二条)个人防护装备的穿戴必须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相关标准,确保防护效果。脱卸防化服前要彻底洗消,脱卸过程中()直接接触防化服外表面。
(第十三条)车库门口紧邻市政道路的,消防车辆出警时,应安排人员实施(),提示门前来往车辆、行人。
(第十四条)在雨、雪、雾、大风等气候条件下,或在冰雪、泥浆、湿滑等路面行驶时,必须(),必要时增配防滑链,同时开启雾灯、“双闪”等警示灯。
(第十四条)车辆行驶时,消防员()将肢体伸出车窗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