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车辆行驶时,设有安全带座位的乘员()系安全带。
(第十四条)车辆在出警行驶途中,驾驶员应控制车速,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强行超车,防止摩托车、自行车、行人、车辆横穿和急速转弯变道。
(第十四条)倒车时必须安排人员在车辆()进行指挥警戒。
(第十五条)车辆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停车位置,并统一在道路()靠边停放,车辆之间应保持约20米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车辆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停车位置,并统一在道路一侧靠边停放,车辆之间应保持约()米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扑救高危场所火灾时,车辆应当停在便于展开、便于转移的安全位置,车头应朝()方向。
(第十五条)在进入易燃易爆气体或者可燃液体泄漏的场所前,车辆必须安装(),并停靠在上风或侧上风位置。
(第十五条)在进入易燃易爆气体或者可燃液体泄漏的场所前,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并停靠在()位置。
(第十五条)当车辆必须停在坡路上时,应采取可靠的()措施。
(第十五条)开门下车时,应首先观察车辆、行人来往情况,避免开门下车与来往车辆、行人发生碰撞,并尽量()下车。
(第十五条)开展交通道路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时,救援车辆应跨路斜停(车尾靠近来车方向)在事故车辆后方,停靠位置应距离事故点不少于()米。
(第十五条)增援时,未向现场指挥员请示,未明确火场任务,()驶入现场停靠。
(第十五条)在进入易燃易爆气体或者可燃液体泄漏的场所前,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并停靠在上风或侧上风位置。()停靠在地沟、窨井、管道上方及其附近。
(第十五条)处置公路隧道灾害事故,一般情况下车辆应停放在()。
(第十六条)在存建筑倒塌风险的事故现场,警戒区域半径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