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网点柜面收到一张10美元假币,应当在假币背面加盖“假币”印章。
“假币”印章为长方型印章,印章上半部分刻“假币”字样。
《假币收缴凭证》按收缴的币种,分为本币假币收缴凭证和外币收缴凭证两个种类。
被收缴人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认可后,就不能再申请货币真伪鉴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使用《假币收缴凭证》。
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已收缴的假币,可以再交还给被收缴人。
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已收缴的假人民币退还给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时,发现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或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
被收缴人不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发现并确认假币后,应由经办人按规定填写《假币代保管登记簿》。
银行业机构清分中心向人民银行解缴假币主要是为了充实假币样张库和了解假币伪造技术现状。
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上缴到人民银行的100元假币,应不加盖“假币”印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必须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