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加盖假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对盖有“假币”印章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所有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可以向被收缴人开具假币没收收据。
货币真伪鉴定专用章为长方形,规格为75mm×30mm。
被收缴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银行业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发现的假币实物由清分中心指定专人保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假币实物的保管人员与《假币代保管登记簿》保管人员可以互相兼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存留的不盖章假币,应严格按照账实分开、定期核对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假币账实相符。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银监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清分中心发现的伪造币和变造币分开封装进行解缴。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当地人民银行解缴假币实物时应按关注类假币和普通类假币分别解缴。
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解缴到人民银行的假币需要将伪造币和变造币分开封装。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剩余面积是指票面图案、文字、纸张能按原样连接的实物面积,不包括与票面原样连接的炭化、变形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