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发生安全事故遇紧急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生重大事故应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2 号)规定,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无需配备押运人员。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的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实名制管理)。
虽然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运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车辆装载要求。但在不影响道路设施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超限、超载运输。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根据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所有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制度,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