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风险的致险因素超出管控范围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但无需填报相关异常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应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自行解决。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 12 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 50 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 50辆车设 1 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 2 人。
汽车列车应装有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时的挂车自行制动装置,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且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营运电动客车车顶不应布置电池组件。
依据《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车长大于 9 米的营运客车前轮可不安装爆胎应急安全装置。
《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 1 部分:载货汽车》规定,总质量大于等于 12 000 千克,且最高车速大于 90 千米/小时的非双转向轴载货汽车的所有转向轮应安装爆胎应急安全装置,并在驾驶室易见位置标示。
如果危险货物与其他货物容易发生反应,而燃烧或释放大量热、释放易燃或有毒气体、生成腐蚀性液体或生成不稳定物质时,两者不能混装。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运输市场的全过程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3 人(含)以上重伤、恶劣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后,为了不使企业声誉受损,不应对外公布。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不低于上年度客运代理费总额的 0.5%,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紧急情况也可用于其他支出。
零担运输经营者应要求托运人:如实登记托运货物的种类、品名,不谎报或匿报禁运物品和限运物品、凭证运输货物。
零担运输经营者应要求托运人: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使用旧包装运输货物时,为了节约成本可以继续使用旧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