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只能用于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全部销毁。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可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或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销户时,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汇兑结算方式只供单位的各种款项的结算使用。
根据《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规定,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银行汇票业务受金额限制,不超过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