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记载事项均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未使用按商业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商业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承担重新付款的责任。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除法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此税收、继承、赠与依法取得票据的,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出票人向本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仅限于出票人向其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不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必须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不可以行使追索权。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正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