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行对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及多余款收账通知,应当定期检查清理,发现有超过汇票付款期限(加上正常凭证传递期)的,应当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在不能签发本票的银行开户的申请人需要使用本票,应将款项转交附近能够签发本票的银行办理。
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的,银行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代),在委托收款凭证备注栏注明“付款人无款支付”字样,按照委托收款拒绝付款的手续处理。
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追索票款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账户收取。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追索票款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账户收取。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再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追索票款时,可从再贴现申请银行账户收取,并将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交给再贴现申请银行。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凭人民银行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承兑行请求付款时,银行经审查确未支付的,应根据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抽出原专夹保管的第一联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后,将款项付给失票人。
银行接到出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经审查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一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第二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回单交给出票人,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收款人。
持票人、出票人开户行对划线支票的处理手续,比照现金支票的手续处理。
根据《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规定,银行本票业务专用章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比照汇票专用章的式样确定。银行应选择经公安机关批准,具有承制公章资格的印章经营单位刻制。
跨系统银行汇票原则上应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系统内银行汇票也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根据《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对向客户支付款项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发现不符或有疑点,查询时要留下凭证,并出具收据,同时对客户作好解释工作,并进行公示。
空白重要结算凭证要专人管理,贯彻“证款分管、证账分管、证印分管、证押(或压数机)分管”的原则。
空白重要结算凭证一律纳入表内科目核算,建立重要空白结算凭证登记簿(用一般登记簿代替),按凭证种类设户,以一本(或一张)一元为记账单位,并记载凭证起讫号码。
设立专库(柜),建立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的出入库(柜)制度,坚持双人管库(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