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足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汇票专用章。
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本票专用章。
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的盖章。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反面记载保证事项。
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日为提示付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