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出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根据《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规定,代理付款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核银行本票,确保银行本票的真实性及票面信息的合规性、完整性。代理付款行未按规定审查银行本票,造成出票银行错付款项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银行得知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出资人不得提取现金。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的行为。
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其合作机构的资质要求应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银行要根据合作共赢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