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发展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应当与商户签订受理合约。受理合约不得包括排他性条款。受理合约中的手续费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受法律保护。
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是发卡银行向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发卡银行应当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制订银行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
发卡银行未遵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控制指标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有关法律、规章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银行卡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根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规定,直连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根据内部控制原则及其业务特点设置和管理用户。
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指存款人开立各类个人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证明文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证明文件中存款人名称一致。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可以委托非开户网点或其他机构代理为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辖区内账户管理的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银行账户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并把银行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对账户监督管理的力度。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账户记录等交易记录、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即基本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度。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