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行长批准后可以将空白重要结算凭证作教学实习和练习使用。
支付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证资金准确、及时、安全结算的重要一环,必须充分重视,认真做好查询查复。有事不查,有查不复,敷衍马虎,延误积压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出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转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再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防范商业汇票业务风险,有关金融机构要健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申请、审查、审批制度,依法进行业务操作。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首先向其主办银行申请承兑。
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具有贷款权限或未经其上级行承兑授权、转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承兑商业汇票。
根据《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规定,银行本票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管理。
贴现人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业汇票,应按规定向出票人以书面方式查询。出票人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查复贴现人。
各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应当运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方式增加票据资产,调整信贷结构。
再贴现的对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帐户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金融宏观调控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不定期公布再贴现优先支持的行业、企业和产品目录。各授权窗口须据此选择再贴现票据,安排再贴现资金投向,并对有商业汇票基础、业务操作规范的金融机构和跨地区、跨系统的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持票人申请再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