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对国家、社会和员工的责任中,最基本的责任是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个施工项目现场会有若干个平行关系的承包商在同时作 业 , 也存在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 并存施工现场的局面,按照法律规定,这些企业之间应当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规定, 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安 全生产责任。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的规定,施工 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 位可以不具备相应的资质。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的规定,施工 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 相应 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班组工人、专职质量 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的规定,施工单位对列 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应 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 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 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三次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 ,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根据《建筑法》 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 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 建筑法》 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 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 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 工。
《 建筑法》 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 施工单位承担, 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 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登记。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 位应 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使用和拆除后, 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登记。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的规定,施工单位可以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 位应 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季节和天气特点,采 取预警和安全防护措施; 出现高温天气或者异常天气时,应 当限制或者禁止室外露天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