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公路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可以不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