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上级批准机关批准。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公路法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