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规》规定:列车发出站界后因故退回摘下部分车辆时,摘下的车辆视为未发出。
《统规》规定:列车发出站界后因故退回后又加挂车辆时,对加挂的车辆以挂车后再次发出时分为出发时分。
《统规》规定:因列车分部运行,先到达前方站的车辆挂于其他列车发出时,该部分车辆在前方站的到达时分以实际到达时分为准。
《统规》规定:因列车分部运行,车辆分别拉向两端车站时,后方站到达的车辆在后方站的到达时分以实际到达时分为准。
《统规》规定:分界站货车出入时分以列车实际出入时分为准。
《统规》规定:分界站列车出入按列车通过分界站外侧车号自动识别系统AEI(地面识别设备)的时分计算,列车通过AEI后,因故退回再次出(入)时,则按第一次出(入)的时分计算。
《统规》规定:凡计算车站出入的运用车,均应统计停留时间。
《统规》规定:计算中转停留时间的货车应为本站计算出入的货车。
《统规》规定:无检车人员的车站,当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不能挂入列车运行时,不论重空车均由车站值班员通知管辖车辆段或列检人员,自车辆部门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时起,车站统计检修车。
《统规》规定:在有检车人员的车站,无协议规定间隔时间的,由车站在车辆部门送交的“车辆检修通知单”上签字时起统计检修车。
《事规》:《事规》规定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
《事规》: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
《事规》: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安全监管办应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事规》: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属于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规》:发生事故涉及的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等情况属于事故报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