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 ) 执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请求书中未附办理期限的,调查取证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应当在十日内完成。
( ) 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使用其通晓的语言文字。
( ) 公安机关办案协作包括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开展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①雇凶伤害他人的。 ②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③涉及寻衅滋事的。 ④涉及聚众斗殴的。 ⑤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⑥其他不宜和解的。
( ) 制作《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时《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包括下列内容: ①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②犯罪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③犯罪嫌疑人逃匿、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 ④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 ⑤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情况等。
( ) 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按照下列规定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①公安机关应当自批准决定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 正机构,并在十日内将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②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押送至执行地。 ③罪犯交付执行后,看守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罪犯交接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 )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4)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5)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6)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7)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8)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 ) 对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将罪犯交由监狱执行。
( ) 下列情形不适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1)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被告人认罪认罚的。
( ) 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写明要求复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复议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及其要求,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要求复议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附卷,一份随有关材料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 )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如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 )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
( )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