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 依法受理的,可以再申请行政复议。()
( )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三十日的除外。
( )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 立即解除。
( ) 行政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应当予以结案。
( ) 对无法查明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按照其自报的国籍或者无国籍人对待。
( ) 在异地办理行政案件不需要制作办案协作函
( ) 拘留决定机关同意停止执行拘留的,行政拘留决定停止执行。被拘留人停止执行情形消除后,应继续执行原拘留决定。
( ) 被拘留人被执行拘留后,又被查明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 收缴、追缴决定均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
(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告知程序
( ) 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 )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需要撤销行政案件。
( )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上述追究时效的限制。
( ) 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不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贴附照片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 ) 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