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规划部门应确定该地块的规划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施工图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单位可自行调整规划条件,不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单位变更规划条件时,不必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单位应先行组织竣工验收,后申请核实规划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限期更改规划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因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不必给予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