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疑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是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质疑供应商投诉后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为便于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可直接设置集中采购机构。 ∗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 ∗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同时在相邻的两个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