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变动。 ∗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时,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无效。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1%。 ∗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 ∗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