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公告栏,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拆除或者停止使用时须尽快恢复无需报备。(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其结果存入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酌情告知劳动者。( )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离岗时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口头告知劳动者。( )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先期垫付。(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