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安全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部门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除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二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除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五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将其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不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