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农合机构内部认定冒名、假名或“私贷公用”的贷款,且明确认定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须由第三方承担全部债务的,视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落债手续情况,可以以借名户名义申报核销,也可以以实际债务关联人名义申报核销
自然人客户小额呆账贷款清单方式核销可以调查报告、《广西农合机构自然人客户追索类小额呆账贷款核销申报项目清单》、责任认定报告及责任人处理文件进行申报核销,无需提供相关共性及个性证明材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追索类自然人客户小额呆账贷款,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对于法人客户单户拟核销本金30万元(不含)以上、自然人客户单户拟核销本金5万元(不含)以上的呆账贷款,应逐户申报核销
借款人在一家农合机构有多笔债务的,当其中一笔债务经过农合机构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的其余债务,不得参考认定,应当仍按一笔贷款单独认定与核销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桂农信发[2020]360号)所称呆账贷款是指农合机构承担风险和损失的、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信贷资产,即贷款和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的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