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不良资产“现金清收+瘦身盘活”处置模式中实控人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所有控制主体的现金流均已纳入农合机构的统一监管
大额不良资产“现金清收+瘦身盘活”处置模式中实控人应与农合机构签订监管协议并在农合机构开立监管账户
集群关联贷款、社团贷款的呆账贷款由牵头农合机构或主办行社牵头认定和报备,各县级农合机构自主核销。
农合机构在增资扩股时,投资者出资购买不良贷款的价款计入资产减值准备,并用于核销不良贷款的,相关贷款的核销按《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桂农信发[2020]360号)执行
过渡期内,农合机构应继续做好转让资产的管理及维护工作,避免丧失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权利。
农合机构开展不良资产转让业务,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推进转让工作,涉及转让的各个环节要遵循内控合规管理要求,转让方案需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转出机构相关专业委员会审议和有权审批人审批。
不良资产转让过程中,农合机构相关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受托中介机构等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农合机构相关人员应对转让资产的处置底价保守秘密,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及时披露资产转让的有关信息,提高转让工作透明度。
农合机构应做好不良资产转让工作的内部检查和审计,认真分析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强化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
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制度,设立或确定专门的审核机构,完善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职责。
金融企业负责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或收购的有关部门应遵循岗位分离、人员独立、职能制衡的原则。
金融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受让的单户对公贷款,不得再次转让给原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
根据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批量转让的个人不良贷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严禁暴力催收;
根据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不受区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