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合机构应与受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协议须经过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签署。
转让协议生效后,农合机构应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资产档案的整理、组卷和移交工作。农合机构资产管理中形成的不影响受让方行使债权及相关从权利的内部档案不得移交。
选聘受托机构的招标工作必须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
受托人不得将委托清收的不良资产进行转委托
甲清收公司通过找回一直在外地经商的个人借款户乙,通过沟通协调,有效促使乙与委托人A农合行办理续贷手续,成功化解乙借款人的不良贷款,A农合行依据化解成效列支委托费用交付甲清收公司
以非抵(质)押资产进行抵债并完成过户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现金清收方式的50%;以原抵(质)押资产进行抵债并完成过户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现金清收方式的20%
通过抵债方式收回的,必须取得法院作出的《抵债裁定书》或签订接收抵债相关协议后,后方可列支委托清收费用
委托清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如果清收成效显著,可以续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同一笔(批)不良资产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委托一个受托人代理清收
不良资产的委托清收应当采取批量委托方式,原则上不得单户委托,确需单户委托的,农合机构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和自身风险管控能力,报请区联社给予指导
农合机构应当委托公司或机构组织代理清收,原则上不可以委托自然人(即个人)代理清收
委托人可以根据清收工作量预算给予受托机构先行预支差旅费,至合作期届满时多退少补,也可以根据实际产生的差旅费据实报销。
委托清收要兼顾成本和回收效率,如果能最大限度的提升处置成效,可以考虑多承担部分成本
大额不良资产“现金清收+瘦身盘活”处置模式中拟实施处置化解的不良资产(按实控人统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大额不良资产“现金清收+瘦身盘活”处置模式中的新承债主体可以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空壳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