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公安机关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原物照片代替原物作为证据使用。
物证的照片、录像即使经与原物核实无误的,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一律不能作为证人。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毒品案件,可以适用当场处罚。
适用当场处罚的,不需要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在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需要调查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
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