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制定、修订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积极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标准,以及产品、服务、管理等标准研制,推动标准实施、监督和动态调整。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逐步健全()、()、容量电价、需求响应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政策。地方可按规定结合实际安排资金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关工作。鼓励将电力需求侧管理纳入绿色金融、碳金融等的支持范畴。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逐步健全尖峰电价、深谷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政策。地方可按规定结合实际安排资金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关工作。鼓励将电力需求侧管理纳入绿色金融、碳金融等的支持范畴。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逐步健全尖峰电价、深谷电价、容量电价、需求响应电价、()、()等电价政策。地方可按规定结合实际安排资金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关工作。鼓励将电力需求侧管理纳入绿色金融、碳金融等的支持范畴。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和绩效相关信息采集、分析能力建设,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指标和分析方法,提高负荷管理系统技术支撑能力。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人才培养,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试点示范。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建立健全()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国际合作机制,引入适用的方法、技术、分析和评估工具,创新市场机制和商业模式,积极参与需求响应等相关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建立健全开放共享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国际合作机制,引入适用的方法、技术、分析和评估工具,创新()和(),积极参与需求响应等相关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二)可调节负荷,是指具有灵活调节能力,可以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调整()、(),增加或减少用电功率的电力负荷。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三)负荷聚合商,是一类需求侧负荷调节服务机构,具有通过技术、管理等手段整合需求侧资源的能力,可参与电力系统运行,为电力用户提供参与()、()等一种或多种服务。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四)虚拟电厂,是依托()、()等机构,通过新一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等技术,实现需求侧资源的聚合、协调、优化,形成规模化调节能力支撑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负荷管理系统作为配置管理电力资源的重要抓手是负荷资源统一()、统一()、统一()服务的重要工具
2025年,系统负荷控制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负荷的()以上,负荷监测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负荷的()以上。
各地统筹开展负荷管理系统建设,( )及以上高压电力用户全部纳入负荷管理范围。
各地统筹开展负荷管理系统建设,新装用电的用户负荷接入应与用户受电工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稳步有序推进,( )主体格局初步形成,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作用明显增强,市场化交易电量比重大幅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