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记查验时,确定核定载人数时,对客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的乘用车、车高大于或等于1850mm的小型普通客车,应实车查看座位数、座间距及座椅布置情况,对驾驶室前排核定乘坐3人的汽车,应实车测量驾驶室(区)内部宽度。( )
注册登记查验时,还应按车辆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资料,如车辆产品一致性证书)的标示确定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若符合规定的,可不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对货箱或常压罐体上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拍照。( )
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未记载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由查验员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记录相关信息。( )
非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发动机标识缺失或发动机标识的内容与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一致的,视为查验不合格,不得予以办理登记业务。( )
查验员查验遇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提示的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时,应查验实车是否存在提示的违规情形并拍照留存。( )
对初次注册登记查验确认为违规机动车产品的机动车再次进行注册登记查验时,应确认机动车生产厂家是否已对先前查验不合格的项目进行了整改并出具了与整改日期相适应的整改合格说明,确认的结果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留存。( )
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类型机动车,实行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 )
车辆识别代号的第10位为年份位,应当为制造车辆的历法年份,但数字0和字母I、O、Q、U、Z不能使用。( )
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应更改、变动,但按GB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 )
注册登记查验时,发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及其附近可视区域存在局部打磨、涂漆等加工处理痕迹时,无论加工处理痕迹是否影响管理部门对车辆识别代号的识别和认定,应认定为不符合GB7258国家标准的要求。( )
在用车更换发动机的,更换的发动机型号应与登记的发动机型号一致,但对国产车也可以为《公告》对应车型许可选装的其他发动机型号;其他情况下,实车的发动机标识缺失的,确认无私自更换发动机情形的,记录相关信息后视为合格。( )
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实车核定车身颜色,核定的车身颜色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或者车身颜色随观察位置不同及光线明暗会发生变化的,经确认未变更车身颜色的,记录相关情况后办理。( )
对进口机动车,核定的乘坐人数应与《货物进口证明书》及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资料(如:车辆产品一致性证书)一致。( )
在用车查验时,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自卸车除了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还应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 )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辆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但更换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