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权责清单实行静态管理。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
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董事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可以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可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智能技术、安全防护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时,可以挪作他用。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将其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