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安监部门等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等级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来划分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适用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适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危化品领域新入职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根据本地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须达到在职人员7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