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等内容。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等情况的自查自纠。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三年行动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从2020年至2022年底。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诊断机构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特点,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专家团队提供诊断服务,专家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涵盖诊断的相关专业内容。()
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办法》规定,对死亡1-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事故现场警示教育。
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办法》的规定,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会议的内容包括宣布对发生事故行业领域企业依法采取的整顿措施。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中规定:“晨会”应在监控视频范围内进行,以便核查监督。()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中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规范,组织召开“晨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中规定: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晨会”,并由班组长在会议记录上考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