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
煤矿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无正当理由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关闭的煤矿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煤矿企业超越依法确定的开采范围采矿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煤矿企业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煤矿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职责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有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等情形的,对该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各地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避免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