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对建立举报途径和兑现举报奖励提出了工作要求。一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二是(严惩违规行为),三是(闭环举报信息管理),四是(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各地在事故调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等租借资质、挂靠、出具失实虚假报告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提出,要加强日常宣教、制作警示教育片以及加大典型案例曝光等要求。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警示教育与安全培训、监管监察工作相结合,督促矿山企业开展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全覆盖警示教育,让安全警钟时刻长鸣、时刻回响。
按照(“谁组织调查、谁开展警示”)的原则,事故调查牵头部门要组织地方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对较大以上事故制作警示教育片。
事故结案后,(地方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在主流媒体发布典型事故案例,督促地方和矿山企业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警醒起来、行动起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纳入年度工作要点。要推动各地把《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重要内容,加强督促考核,确保掷地有声、见实见效。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
7.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从业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