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且情节严重的,交罚款后允许作业环境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危险化学品用人单位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关闭监控、报警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不管生产经营规模大小,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均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无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责任追究期间擅离职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之一是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