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未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可以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承担管理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适当减少对其安全生产检查的频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时,可以挪作他用。
依据《胜利油田全员安全行为管理办法》,油田各级领导干部应以管控安全风险为目标,对本单位安全风险、安全隐患、关键装置(要害部位)、重点项目等进行安全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