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五条: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关于分包,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
《民法典》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的订立合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